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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院实验室平台条件建设与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7-10     浏览次数:

     


为统筹学院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的试验仪器、设备、设施资源,加强管理,调动管理人员积极性,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及资源利用效率,更好支撑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本着落实责任、有序共享、适度收费、保障运行的高水平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1.学院设置实验室管理中心(简称“中心”),全面负责学院所有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实验室等平台条件管理。

2.中心按照本科专业和课程群设置本科教学实验室,按照学科设置科研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优先依托现有省部级和校级科研平台建设,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可以合并建设。

3.中心设主任1名,由学院院长兼任;设副主任3名,分别由主管本科教学、科研和行政副院长兼任。

4.中心设总实验师1名,应具有高级实验师职称;设专职秘书1名,由教学办干事兼任;设国资员1名。

5.本科教学实验室和学科实验室设主任1名。本科教学实验室原则上由系主任或副主任兼任,科研实验室由学科团队带头人或方向负责人兼任。

6.依托现有省部级和校级科研平台建设的学科实验室,按照相关要求或管理办法产生管理组织,不再另行设置。

7.国家级农业水工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由学院实验管理中心主任兼任,两名副主任由教学副院长和1名本科教学实验室主任兼任,总实验师兼任秘书。省级教学实验示范中心由学院根据申报时上报人选确定,一般由本科教学实验室主任兼任。陕西省农业水工程虚拟仿真实验中心和国家级农业水工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合并管理。

8.本科教学实验室和学科实验室由专门的实验管理员进行日常管理,学科实验室可以由学科团队人员兼任。

9.中心设实验室教学指导委员会,同时也兼任学院国家级和省级实验教学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由7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人员不超过2人。委员每届任期5 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 届,原则上连续2 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10. 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发布。兼任实验室管理人员均与原职务同届,卸任即有继任者担任。

二、岗位职责

1.中心主任全面负责统筹学院实验室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2.由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兼任副主任负责本科教学实验室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国家级农业水工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及陕西省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考核与建设;科研副院长兼任副主任负责科研实验室规划、建设与管理;行政副院长兼任副主任负责所有实验室的安全、国资、专职实验员考勤。

3.总实验师负责协助建设国家级农业水工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及陕西省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协助学院做好实验室建设规划、仪器设备购置规划及采购招标等工作;秘书负责实验室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国资员负责国资登记,参与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招标与国资管理。

4.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实验员管理;实验员负责仪器维护和实验室日常管理,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要求履行职责,服从学院工作安排。

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1.所有实验室应做好建设规划。在充分调研和征求任课教师及学科团队成员基础上,充分讨论,编制不少于三年的仪器购置计划,应兼顾教学科研需要,确保仪器先进性。

2.本科教学实验室仪器购置应优先保证课程教学需要,不断增加台套数,不断提高对大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培养的支撑;科研实验室应优先购置本学科基础性、关键性核心公共基础平台仪器设备,不断提高研究平台水平和对学科的发展支撑。所有购置仪器要充分考虑使用率和产出效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和设施,要经充分论证。

3.个人科研所需专用仪器由本人科研经费进行购置,不得列入学院公共经费购置计划。

4. 中心应提前谋划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多方积极筹措经费,充分利用中央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和学科建设费,分年度进行建设。

5.建设规划和仪器购置计划应经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6.公共经费购置仪器设备设施必须进入相关实验室,由实验员进行登记入账,实验室统一管理和分配使用,严禁登记在个人名下,严禁由个人保管使用。

7.实验室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要保证安全,保障运行良好。

8.实验室应优先保证课程实验教学,次之保证科研试验顺利开展。实验员在完成教学任务之余,不得拒绝学院办理有关手续的老师或学生进入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

9.进入本科教学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在学院备案。

四、共享与收费

1.所有使用公共经费购买的实验室的仪器,如无特殊情况均须面向全校共享。

2.鼓励由个人科研经费或个人申请获批的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或建设设施交由相关实验室统一管理和共享。

3.中心对所有试验仪器设备设施进行筛选,所有测试类仪器设施汇集成册,大中型测试类仪器设备设施均应进入学校共享仪器平台。

4.使用纳入共享系统的仪器设备,均须在共享系统与记录本如实填写使用机时或测定样品类型和数量记录。

5.中心应对实验室利用率较低的仪器设备进行调配使用,提高仪器运行年时数和绩效产出。

6.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成本核算、有偿使用、依规收费、合理分配。

7.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分为校内院外和院内服务价格二种。面向本院师生服务执行院内服务价格;面向校内院外师生服务执行校内院外服务价格。

8.实验室用于本科课程教学不收费,实验材料费及相关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由教学相关经费支付。

9.用于科学研究实验材料费由本人承担课题项目负担,实验室按照使用仪器机时数或测样数量另行收取测试费。

10.大学生科创项目,在经教学办核查申请获批后,按照院内价格1/2收费;院外收费按院内2倍收费。

11.收取测试试验费统一划入学院设立账户,由中心主任统一负责,每个实验室单独核算,主要用于该实验室支出。

12.每个实验室收取费用优先用于本实验室支付学校收取的房屋占用、水电费,次之用于仪器维护维修。所收费用不少于10%的部分由中心统筹使用,用于购买小件仪器;补助实验员配合科研试验的加班费不得多于所收费用的10%。

13.在学校补助范围的教学实验室不收取房屋使用、水电费,科研实验室由所属平台或所在学科团队统筹缴纳房屋使用、水电费。

14.仪器设备设施收费标准应广泛征求意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发布。

五、其他

1.学院将通过青年教师考核转岗或招聘专门实验技术管理人员,建设一支高水平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2.中心将通过考核等手段,激励各实验室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服务学院发展。

3.实验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严禁公器私用,严禁私自借出仪器设备,严禁私自收费,违规查处将视情节给予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扣发津贴等处分。

4.学院领导及办公室管理人员在中心兼职均属职务行为,无津贴绩效;教师在教学实验室兼职按学院教师兼职津贴分配办法取酬;专门科研实验室主任及兼职管理员津贴由收取检测费支付;面向社会服务的实验室管理人员津贴由社会服务收费承担。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5月29日